而在現實生活中,電動三輪車車主或者使用人的收入低微。如果法院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判處電動三輪車駕駛方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電動三輪車駕駛者一方面對自己能否買交強險持異議,另一方面也無力去支付這一范圍內的賠償?;谝陨系姆N種考慮,將電動三輪車認定為非機動車,在責任認定中對涉及到電動三輪車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直接按照事故責任比例來承擔賠償責任。
配套措施滯后,導致日常管理出現真空1.電動三輪車日常管理案例:2011年4月,北京市的交警發現趙某駕駛未懸掛號牌的電動三輪車行駛在路上,考慮到交通公共安全,交警扣留了該電動三輪車。駕駛者趙某認為,國家沒有法律規定電動三輪車屬于機動車,交警以其電動三輪車屬機動車為由扣留了自己的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院經過審理之后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等法律、國家標準,本案趙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應該認定為機動車。
2013年3月6日,張某開電動三輪車帶表姐到宣武市場附近辦事被交警攔下。交警要他出示相關證件,發現張某只有汽車駕駛證C證。便以人車證不符,沒有懸掛號牌,還涉嫌載客、非法營運等扣押其電動三輪車,并扣了張某駕駛證的全部積分。事后張某趕到車管所咨詢辦證問題。工作人員告訴他,車管所只辦理機動車的行駛證,電動三輪車不屬于機動車,無法辦證,也無法辦理保險。對此張某稱:“我的駕駛證一下被扣除12分,需要去重考,而且搞不清緣由,感覺實在冤枉?!?/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