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滯后,交管部門管理出現真空地帶:雖然目前我國各地區大多將電動三輪車列入機動車管理的范疇,但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并沒有針對這一實際狀況進行相應的修改,與之配套使用的《強制保險基礎費率表》中也未將電動三輪車這一交通工具納入其調整范圍,更沒有強行規定其應當投保交強險。
此外,因為沒有出臺相關的法律,很多保險公司尚未啟動電動三輪車交強險辦理業務。因此實際投保交強險的電動三輪車微乎其微。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這條規定意味著如果電動三輪車沒有投保交強險,那么沒有資格辦理登記手續。這種法條的滯后給交通管理部門的日常工作造成了極大的困難,使其對電動車的日常監管乏力。另外,在對電動三輪車生產、銷售、營運等多個方面的管理方面配套的管理措施也處于比較嚴重的滯后狀態,執法部門大多無法可依,管理處于真空地帶。
三、解決電動三輪車問題的建議(一)立法層面:明確電動三輪車的定性對電動三輪車的定性,直接影響到交警對違法行為的處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以及工傷認定等多方面的問題。因此,電動三輪車的定性勢在必行。電動三輪車主多為社會底層群眾,缺乏交通安全意識和交通法制觀念,駕駛人未經過培訓考試,亂停亂放且不懂得避讓行人。[7]此外,部分電動三輪車還從事非法營運活動,搭乘多名乘客。這些違法行為嚴重影響了交通秩序,同時也給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隱患,因此交管部門針對這些行為必須進行管理和處罰。